運用計畫
社團法人台灣淳晧宏善功德會志願服務計畫
中華民國98年7月30日訂定
壹、依據:
(一)志願服務法。
(二)內政部頒訂「廣結志工拓展社會福利工作-祥和計畫」。
貳、目的:結合志願服務人力參與服務,共同推動社會關懷照顧,增進社會公益。
參、志工召募方式:
(一)志工資格:凡年滿15歲以上,無法定傳染病及精神病且具服務熱誠,願意共同推動志願服務者,聘用期限為二年。
(二)召募方式:自行召募或配合辦理聯合召募。
肆、志工召募對象:已退休之公務員、現職人員之眷屬、家庭主婦暨大專、高中、職學生、國三生等具高度服務熱誠之民眾。
伍、志工甄選方式:先填寫報名表,經過面談及實習3個月,評核通過聘任之。
陸、志工訓練方式:為提昇志願服務工作品質,保障受服務者之權益,適時對志工辦理下列教育訓練:
一、基礎訓練:本單位舉辦或安排所屬新進志工參加志願服務基礎訓練;訓練期滿發給結業證明書。課程內容為:志願服務的內涵、志願服務倫理、自我了解及自我肯定或快樂志工就是我(二選一)、志願服務經驗分享、志願服務法規之認識、志願服務發展趨勢,以上共計12小時。
二、特殊訓練:強化志工專業知能訓練,並以熟悉服務工作場所為主,由本單位適時安排曾經接受基礎訓練志工參加,依服務工作性質施以講習訓練後,再正式擔任各項服務工作,並授與志願服務證,以維護民眾權益。課程內容為社會福利類特殊教育課程:社會福利概述、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業務簡介、社會資源與志願服務、志願服務工作內容說明及實習、人際關係或說話藝術與團康活動(三選一)、綜合討論-集思廣益論方法,以上共計12小時。
三、在職訓練:在職及各項專業訓練:配合服務項目,辦理各類在職及專業訓練,藉以提昇志工之服務技能,保障受服務者之權利。
柒、志工之服務項目:
一、兒童福利服務:課後輔導、育樂服務、暑期成長營、中輟生安置等。
二、綜合福利服務:社區照顧關懷,高風險家庭關懷,身心障礙暨中低收入戶。
捌、志工之範圍:
一、服務地點:桃園宏善寺(桃園市三元街407巷50號)
二、服務時間:週一至週日,上午八時至下午六時止。
玖、志工之權利義務:
一、志工應有以下權利:
  1.接受足以擔任從事工作之教育訓練。
  2.一視同仁,尊重其自由、尊嚴、隱私及信仰。
  3.依據工作性質與特點,確保在適當之安全與衛生條件下從事工作。
  4.獲得從事服務之完整資訊。
  5.參與所從事之志願服務計畫之擬定、設計、執行及評估。
二、志工應有以下義務:
  1.遵守倫理守則之規定。
  2.遵守本會訂定之規章。(如:需注意言行舉止之行儀,禁止金錢、商業上之往來,直銷等等。)
  3.參與本會所提供之教育訓練。
  4.妥善使用志工服務證。
  5.服務時,應尊重受服務者之權益。
  6.對因服務而取得或獲知之訊息,保守秘密。
  7.拒絕向受服務者收取報酬。
拾、志工之待遇:原則屬無給職,本會應為志工辦理意外事故保險,必要時,並得補助交通、誤餐及特殊保險等經費。
拾壹、志工之運用、管理及輔導:
一、建立志工完整基本資料,並指定專責人員督導及記錄志工之出勤、服務態度、服務項目、優良事蹟等事宜,以有效管理志工服務績效。
二、對於完成教育訓練從事志願服務之志工,發給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由志工使用及保管,不得轉借、冒用或不當使用;有轉借、冒用或不當使用情事者,應予糾正並註記,其服務紀錄不予採計,轉換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時,紀錄冊應繼續使用,有損壞或遺失情事者,志工得申請補發。
三、服務證內容應包括志願服務標誌、志工姓名、照片、發給服務證之單位、編號等,由本會製發及管理。
四、紀錄冊之管理依照內政部九十年四月二十日台(九○)內中社第九○七四七七七號函頒『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管理辦法』辦理。
拾貳、志工之考核:
一、本會應定期考核志工之服務績效。對服務成績特優志工,應選拔楷模加以獎勵;對不適任之志工,得收回服務證,並註銷證號。
二、志工依本會之指示進行志願服務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益者,由本會負損害賠償責任。志工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本會對之有求償權。

拾參、志工之獎勵:
一、志願服務年資滿一年,服務時數達一百五十小時以上者,得向本會申請認證服務績效及發給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
二、志工因升學、進修、就業或其他原因需志願服務績效證明者,應檢附志願服務紀錄冊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本會提出申請。本會受理後,經業務相關承辦人、志工督導及負責人覈實審查後,於七日內發給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
三、志工服務年資滿三年,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者,得檢具一吋半身照片二張、服務紀錄冊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桃園縣政府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
拾肆、志工從事服務工作,時數三千小時以上,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者,本會應協助符合條件之所屬志工於每年七月底前填具申請獎勵事蹟表及檢同相關證明文件,於八月底前送目地事業主管機關審查。
拾伍、本計畫應於每年結束後二個月內,應將辦理情形函報桃園縣政府備查。
拾陸、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